关于组织申请2016年内外贸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的通知

福建省商务厅 2016-08-25 10:58:38   

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商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67号)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内外贸企业转型升级的通知》(闽商务财务〔2016〕59号)的精神,为支持我省内外贸企业通过上市、挂牌直接融资,加快转型升级、做大做强,促进商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组织申请2016年内外贸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我省制定目标明确的上市、挂牌发展计划,并在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完成上市、挂牌相应阶段工作的内外贸企业。

其中:内贸企业是指商务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列入统计部门限上统计的连锁经营(5个及以上门店)的零售、餐饮企业。

外贸企业是指近三年出口有实绩、有增长,2015年出口额按行业划分在入选的企业中排名靠前且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企业。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完成下列相应阶段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

1.企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在中介机构完成辅导,企业将申请报告提交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后,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3.在企业上市申报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仅完成第1阶段的企业,暂不兑现奖励;完成第2阶段的企业,可申报获取第2阶段的奖励;完成第3阶段的企业,除享受该阶段的奖励外,可同时申报获取第1、2阶段未获的奖励,但不重复奖励。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完成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5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企业应提交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及上市、挂牌工作情况,申报资金项目,实际费用支出,申报支持金额等)、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贸企业需提供)复印件、当地统计部门出具的列入限上统计的证明和5个直营门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内贸企业需提供),还需根据不同资金项目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改制奖励资金项目

1.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的改制顾问协议复印件;

2.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辅导期奖励资金项目

1.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的辅导协议复印件;

2.福建证监局出具的正式受理辅导备案材料文件复印件。

(三)上市奖励资金项目

1.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的辅导协议、保荐承销协议的复印件;

2.中国证监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四)挂牌交易奖励资金项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海峡股权交易所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交易(非展示类)文件复印件。

四、资金申报与审核及注意事项

(一)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做好政策宣传、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好资金申报工作。

(二)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工作,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审核,并于2016年9月13日前联合行文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上报省商务厅(两份)、省财政厅(一份),逾期不予受理。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

(三)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并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金资格外,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省商务厅联系人:陈书杰     联系电话:0591-87270155

省财政厅联系人:薛承财     联系电话:0591-87097430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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