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局解释新规 合同终止 年休假可折算工资

厦门晚报  2008-10-24 14:15:17   
 国庆长假过后,年底将至,一些市民更关心今年带薪年休假怎么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于9月18日正式实施。昨天,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就市民咨询较多的、该实施办法的新规定作了解答。
    跳槽不影响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什么叫累计工作呢?
    《实施办法》明确了:“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比如某员工在A单位工作了8年,后又跳槽到B单位工作了3年,那么该员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应为11年,在B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应按累计工作时间11年计算,享受10天的年休假。
    扣尾数 跳槽当年少休一天
    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工作已满12个月,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比如某职工在A单位已经工作了3年,今年10月1日跳槽到B单位(其前后工作是连续的),那么该职工今年在B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92天。按规定,该职工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5天,那么该职工今年的年休假天数应为(92÷365)×5天≈1.26天。由于0.26天不足1整天,因此该职工在B单位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该职工在A单位的年休假天数,也一样是这样计算,舍弃小数点后的尾数,为3天,A单位若不给休,就应折算成工资。
    第二年起,该职工在B单位的休假天数按累计工作时间计算。
    探亲假等不计入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实施办法》还规定,当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时,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果确实因为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当年
    未休的假可折算工资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天数,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不再扣回。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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