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福建省鼓励扩大外贸进口奖励办法的补充通知

计财处 2007-10-10 16:57:25   
闽外经贸计财〔2007〕67号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财政局:
 根据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鼓励扩大外贸进口奖励办法>的通知》(闽外经贸计财〔2007〕6号,以下简称“原通知”)精神,为了鼓励我省企业扩大进口,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决定提前兑现部分2007年外贸进口奖励金,并对“原通知”的奖励内容、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内容
 1、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矿砂、矿物燃料、石油、木材、羊毛及铜铅锌有色金属等资源性商品(以下简称“资源性商品”),若2007年前3季度累计进口达100万美元以上,且比2006年全年进口资源性商品的增量达20万美元以上,将对已实现的增量给予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
 2、企业以一般贸易自营进口或委托进口本企业使用的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生产线(以下简称“先进设备”,即列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制定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发改工业(〔2007〕2515号)的设备)提升生产技术水平,增强出口后劲的,按择优择大的原则’’即单项技术、设备和生产线的进口付汇金额不得低于15万美元,省将对企业本年度前3季度已进口的先进设备的累计进口付汇金额,给予不超过3个月贷款利息(年利率7.29%)50%比例的奖励。
 3、省将在2008年3月底前对2007年外贸进口奖励金进行全面清算,其他符合条件的奖励金,将结转至下一年度兑现。申报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
 二、组织申报
(一)申报组织
 各级外经贸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积极组织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申报, 并做好对进口先进设备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了解其引进的目的、消化吸收能力状况、生产规划、产品出口比例等情况。
(二)申报要求
 1、资源性商品奖励
 省外经贸厅将根据前3季度海关统计数据,整理出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于10月23日前在省外经贸厅网站(www.fiet.gov.cn)公布,请各设区市外经贸局组织名单中的企业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表样见附表1),并于10月31日前直接传真至省外经贸厅(计财处),逾期不予受理。
 2、先进设备奖励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申请材料的目录清单。
 ②申请报告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引进先进设备的目的、消化吸收能力状况、生产规划、产品出口比例等。
 ③企业基本情况表(表样见附表1)。
 ④项目申报表(表样见附表2)
 ⑤进口报关材料复印件,委托进口的,提供双方证明材料。
 ⑥进口付汇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请申报企业统一用A4纸打印和复印,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于2007年10月31日前直接上报省外经贸厅(计财处)和省财政厅(外经处)各一份,逾期不予受理。
 三、其他有关事项
 本通知与原通知不同之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若有问题,可及时与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联系:
省外经贸厅计财处 王淑珍 87270525(O) 87855414(Fax)
省财政厅外经处 陈立 87097660(O) 87097650(Fax)
附表:1、企业基本情况表   
   2、2007年鼓励扩大外贸进口奖励资金项目申请表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月九日
[计财处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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