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给创投带来了什么?

国际商报 2007-03-30 15:54:21   
  日前,《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在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历经十几年的讨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终于完成。两税合并对于各个行业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和意义,对于外资占主导地位的创投行业来说,其影响体现在哪里?
  据清科集团发布的《2006年中国创业投资市场年度研究报告》中显示,2006年的市场投资主体,外资创投机构仍然占绝对主导,本土机构无论在投资数量还是投资金额上都处于弱势。2006年外资机构在中国市场上投放的创业投资金额占市场总额73.3%,本土机构则仅为18.4%。
  据悉,新的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新的税法,外资企业将不再享有比国内企业低十几个百分点的优惠税率,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统一为25%。此外,外资企业单独享受的税前扣除优惠、生产性企业再投资退税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的优惠等今后也将与内资企业统一。看起来似乎对外资的优惠政策不再,但业内专家认为,两税合并对外资创投实际并无什么影响,而无论是外资或本土创投,都将最终受益于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
  对外资创投并无影响
  清科集团董事总经理康中迈认为,两税合并对外资创投的影响是有限的。“如果外资创投是以合伙企业制的形式存在,其在两税合并之前要交两次税,作为企业交一次,以合伙人的身份还要交一次,那么合并之后交一次税就可以了,这是很好的。但是问题在于目前外资创投在我国大多以办事处形式存在,因此两税合并对外资创投的影响实际并不大。”
  据了解,去年8月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作出了规定,为包括创投在内的私募基金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直至目前,却很少有创投企业真正采用合伙企业制的形式。因此,康中迈认为,两税合并是针对未来的,出发点是好的。
  清科集团总裁倪正东对此问题认为,两税合并更多的是内地的创投企业受惠,因为税率降低对其是很明显的益处。而对于外资创投来说,其看重的是中国日益增长的市场机会,税率高低不会影响决策。同时,倪正东认为,与国外相比,25%的税率并不算高。
  集富亚洲的董事总经理暨北亚主管陈镇洪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两税合并是公平和正确的。作为一个VC,所投的项目主要集中于早期的企业,企业规模都非常小,没有利润和收入可言。另外,这些项目大都是高新技术企业,从地方政府和所在的高科技园区得到了拨款和税收优惠,他指出像百度、搜狐和网易等的实际税率可能只有5-7%。集富亚洲是总部在日本的风险投资公司,在全亚洲拥有5个办事处,管理的基金总数超过8.5亿美元。
  受益于所投企业
  业内专家认为,无论是外资或本土创投,都将最终受益于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
  新税法草案中明确指出,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这一优惠政策目前已有了明确规定。
  3月15日,国税总局公布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为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或2年以上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必须符合的条件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可享受减税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
  除此之外,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需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或以上,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或以上。
  国税总局表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与传统企业相比,更具备高成长性,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手段,鼓励创业投资把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将对高新技术产业化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业内专家认为,这项税收优惠对中国创投业是一个重大利好,特别是在“国内注册”的本土创业投资机构将会直接获益,而主要以“办事处”形式投资在中国市场投资的外资创业投资机构可能暂时难以享受这一优惠。继国家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税收优惠后,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成为亟待出台的政策。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滕泰分析认为,高新技术企业中有些符合国家产业支持的政策,因此需要进一步优惠;创投公司由于死亡率相当高,其受到的扶持力度应该更大。“事实上,大多数国家对创投公司的税收优惠力度都很大。如果国内不遵循这种国际惯例的话,那么很多创投企业就不愿意在国内注册,而纷纷投身海外。”(记者 陈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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