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家社会责任将立法规定

海峡都市报 2008-04-02 15:27:19   
    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已经确定。
    安排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项目有10项,分别是: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已一审)、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修订)(已一审)、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修订)(已一审)、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办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福建省航道条例。
    安排立法调研的项目有18项,分别是:福建省实施《海峡西岸城市群协调发展规划》条例、福建省实施“品牌带动”若干规定、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条例、福建省关于促进“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区”建设若干规定、福建省现代物流业促进条例、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福建省关于加快生态省建设若干规定、福建省创业促进条例、福建省湿地条例、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修订)、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修订)、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条例、福建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福建省气象条例(修订)、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若干规定。

    立法聚焦:“强势”企业家也需立法保护

    记者昨日了解到,《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有望于今年5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立法保护企业家可寻求地方特色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介绍说,通过对企业经营者的权益保护,以体现我省在改善投资软环境方面的决心。同时,现有的有关法律对企业经营者的权益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在地方立法中,可寻求有地方特色的立法空间。比如,这次草案中既对企业家权益保护给予规定,也对他们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给予规定。据了解,广东省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加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等。
    “企业经营者也是弱势。”当年提出立法保护企业家权益的省人大代表王晶等认为,有些人感觉到,企业相对雇员,前者是强势的,后者是弱势的,不存在需要保护的问题。但企业和企业家个体在面对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面对非正当竞争行为和国内外强大的竞争对手时,显然是一个弱者,因此,“强势”企业家的权益同样需要立法保护。
    行政机关检查企业应当报备
    王晶等在建议中提到,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对企业乱检查,不得随意查封企业。
    他们建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企业摊派,随意查封企业生产场所与设备。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政令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及派出机构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事先拟订年度检查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另外,行政机关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证件和指定部门下达的“检查计划”。对企业经营管理者为犯罪嫌疑人的,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允许其委托企业其他负责人或者其他人代为行使生产经营管理职能,避免企业可能陷入停产停业。
    据悉,这些建议在立法过程中已被充分吸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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