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两百万 厦门市2020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开始申报

厦门网 2020-03-17 10:14:04   

      厦门市2020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报工作正式开始。符合申报条件的七类电商主体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企业)奖励、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奖励、电子商务活动补助,在2020年3月20日前完成申请;电子商务平台奖励、网络销售奖励、电子商务园区主办方奖励、电商直播基地奖励,在2020年4月3日前完成申请。

 支持本地电商平台发展

  一批地方特色突出的专业性、垂直性电商平台及国家级示范企业可获得奖励。对2019年度本企业纳统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2亿元(含2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平台经营主体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第二次及以上超过,且2019年度纳统营业收入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幅达到15%以上,按比上一年度增量的1%给予平台经营主体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同时,支持电子商务园区发展。奖励提供完善电子商务配套设施、提供信息服务、宣传推介、培训交流、创业孵化等服务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运营企业及“三旧”改造项目打造电子商务集聚区等载体的运营企业。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核定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每个园区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在推进电子商务标杆示范建设方面,对2019年度获批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2019年度获批成为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打造区域性电商直播基地

  此外,发展资金通过电商直播基地奖励,鼓励提供电商直播销售、创业孵化、直播培训等服务的电商直播基地运营企业发展,打造区域性电商直播基地。

  对依托“三旧”改造项目建设,投入运营1年以上,获得主流平台授牌直播机构入驻牌照,使用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超过50间,主播人数超过30人,签约本地品牌数量超过5个的电商直播基地,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分2年支付(该项奖励不与电子商务园区奖励政策重复享受)。

 奖励电商销售及电子商务活动

  我市还对网络销售和举办电子商务活动进行奖励。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5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企业,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按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为100万元。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按照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为200万元。

  在支持举办电子商务活动方面,对向市商务局报备,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取得较好效果的活动,按项目实际支出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专家劳务费等费用的50%予以补助,单场活动上限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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