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解读
核心提示 今日起,经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出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市社保中心表示,在上级有关部门下达具体操作办法后,将按照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暂时无法转移的员工,可以将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厦门,市社保中心将确保参保员工的参保信息和养老保险金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待流动到异地就业后再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手续。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今起施行,《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既包括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也包括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 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进行转移呢?据了解,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含12%单位缴费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 据了解,这样规定,既减轻了转入地的资金压力,也给转出地留下一部分单位缴费用于当期支付,适当平衡了地区间的利益关系。 养老保险领取确定“从长”“从后”原则 养老保险待遇去哪里领呢?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城市流动就业和参保,达到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时,必须统一规定其待遇领取地。 暂行办法确定的原则是:首先考虑户籍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照“从长”(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和“从后”(有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则按最后的参保地)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如果没有超过10年缴费的参保地,则转回户籍所在地。这样规定,就明确了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年龄偏大的(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距正常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0年)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原则上在原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确保其继续参保缴费、权益累计和待遇核定,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转回原参保地办理退休和领取待遇。对于组织调动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 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不再实行退保 由于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季节性强、就业不稳定的特点,暂行办法规定,对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期间中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使农民工的权益不因往返城乡而受损。如果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是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都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而不再办理退保。农民工达到规定条件,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返乡不再回城镇就业,达不到领取条件的,可以转回新农保。 据了解,一些农民工年年返乡、年年退保,实际上是放弃或终止了原已缴费获得的养老保险权益,而且农民工退保后其缴费年限“归零”,直接损害了他们的权益。《暂行办法》的出台不仅从政策约束上关闭了“农民工可以退保’这扇大门,同时提供了更加便捷可行的转移办法,让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随人走成为可能,就不必想要去退保了,从根本上维护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计发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基本养老金。 也就是说,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确定待遇领取地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在核定基本养老金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特别提示】 参保人员跨省就业 须提交转续缴费申请书 据了解,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由原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本人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跨地区转续等程序,都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 转移接续经办要尽最大努力简化参保人员办理转移的手续,缩短办理时间,转移接续的相关事务要尽可能由社保机构负责办理。在申办转续手续的参保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具体联系协调工作应主要由参保人员原参保地和新就业地社保机构负责。 参保人员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为方便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专门设计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在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或中断就业返乡时,由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给他们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只要提出转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转出和转入地社保机构就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将落实好“三个15天”的工作要求。第一,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从收到转移申请之日起,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参保人员原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发出同意接收函;对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要作出书面说明。第二,原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对有关信息的核对,并办结各种转出手续。第三,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原参保地转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参保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能影响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续手续。参保人员本人欠费,只要按规定补缴了就应及时办理转续;总之要把欠费问题处理在原参保地,不能带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开展个人账户对账、12333电话查询、发手机短信告知等多种方式,进行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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